市住建局關于印發《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定性評審要素設置規則》的通知
發布時間:
2016-04-05 11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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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《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若干規定》(深府〔2015〕73號)實施以來,實行“評定分離、定性評審”,落實招標人負責制。部分招標人在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原則下實現了招投標的擇優與競價,促進了招投標市場在標前與標后的良好互動。但是從近期招投標投訴情況看,個別招標人涉嫌變相設置排斥潛在投標人條件,有違深府〔2015〕73號的規定。
為了貫徹我市招投標評定分離政策,合理引導招標人用好招標自主權,規范建設工程招標人設置定性評審要素及評審結論行為,我局制定了《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定性評審要素設置規則》,現予以印發。
2016年4月11日起備案的招標文件須遵照執行。
特此通知
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
2016年3月25日